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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2.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3.期货公司未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亦未代期货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客户开户时,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其他开户证件。
5.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6.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应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7.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8.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9.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的权利有:
(1)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