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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