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1.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1)保证金制度;
(2)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3)涨跌停板制度;
(4)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5)风险准备金制度;
(6)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2.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3.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提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