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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2.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3.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4.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5.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的独立董事:
(1)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2)在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3)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无主要社会关系);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5)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