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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期货公司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有:
(1)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
(2)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3)超出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2.《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规定,从业人员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发生纠纷而无法自行合理解决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期货协会进行调解。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4.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5.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可以对其采取的措施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