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2)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1)保证金制度。
(2)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3)涨跌停板制度。
(4)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5)风险准备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