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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签订新的销售协议;
(2)宣传推介基金;
(3)发售基金份额;
(4)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予接受;已经接受的,不予注册,并处以警告。
3.基金销售机构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4.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