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哈佛考试

易哈佛 \ 证券从业资格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相关法则考点全览——必背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相关法则考点全览——必背
浏览次数:
简介(试读内容):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的,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应予立案追诉

3.有关责任人员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行为的,可以对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违反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不按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公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措施有

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