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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确立了我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立、组织、运行和终止等过程的基本法律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条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向原股东配股,除符合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拟配股数量不超过本次配股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7.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