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情况下证券公司都不得占用借用客户资金。下列情形除外: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它是证券市场投资、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同时证券公司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此外,证券公司还通过资产管理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等。
3.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的,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7.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8.证券公司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规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9.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由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10.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既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