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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前必背提分知识点(全是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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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