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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华考点50条【强化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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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处分不作为处罚处分信息,但应计入诚信信息备注栏。

2.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的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3.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除用于弥补证券自营买卖损失之外,只能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由于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5.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6.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7.涉及证券市场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8.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财务顾问提供按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证明材料、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并对财务顾问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等方面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9.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10.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