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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哈佛
\ 注册会计师(CPA)
\ 《经济法》历年考试高频知识点突破(冲刺必备)
简介(试读内容):
1.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里注意合伙人“因故意”与“因重大过失”造成的结果一样;而合伙人“非因故意”与“非因重大过失”这二者的结果也一样。
3.合伙企业的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行为。
6.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