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不需要加工、装修立即既可以出售);
(2)出售极可能(极可能大于很可能,小于基本确定)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提示: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3.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不能卖方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企业针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
(2)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企业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与卖方本身无关,不能是买方故意)。
4.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就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情形: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买入时就是为了卖的)。
5.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企业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的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的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