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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哈佛
\ 注册会计师(CPA)
\ 《经济法》夯实基础助力加分精选考点
简介(试读内容):
1.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当由撤销权人申请撤销,法院不主动干预。
3.《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但除依照本法第31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6.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
7.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规定进行分配。
8.金融企业中,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