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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都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属于合同行为,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一般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时无效。
3.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6.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它应当具备下列特征: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是否发生的;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