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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 仲裁的基本法律规定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次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 按照期间的长度,可将诉讼时效期间分为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和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
5.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6.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7.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8. 公司的特征:①依法设立的;②以营利为目的;③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