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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师总结高频考点——考前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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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2)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5.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