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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哈佛
\ 注册会计师(CPA)
\ 《经济法》高频考点小结
简介(试读内容):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其他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
3.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4.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5.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查处为前提条件的。原告、被告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6.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7.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