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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用于该事项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2.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是收养协议纠纷。
3.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4.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收购上市公司的支付方式: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