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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2.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5.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6.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8.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9.股份是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的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10.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