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额扣除事项调整
1.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注意】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由5000上升到500万。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2.5%提高到8%。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注意】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不得加计扣除,变为准予加计扣除。只能扣除费用的80%,而不是全部,调整后委托境内研发规定一致。加计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2/3。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5.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扣除: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了结转扣除的规定,但是仅限连续计算三年,三年中因企业亏损或免税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在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