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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47大高频常考重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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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不包括航空器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3.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而非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