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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哈佛
\ 注册会计师(CPA)
\ 《经济法》备考抓分精选42条必背考点
简介(试读内容):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自己应进行产权登记,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也应进行产权登记。
3.搭售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愿购买的其他商品,或接受其他不合理条件。
4.公平竞争审查采取事前自我审查的方式。
5.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6.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7.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有: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