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2.药事管理委员会是为了协调和指导整个医院计划用药、合理用药,对医疗机构药事各项重要问题作出专门决定,并使药品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科学管理,二级以上医院成立。
3.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4.第一类疫苗包括:①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②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接种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
5.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6.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能发售。而且每日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7.疫苗生产或批发企业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为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
8.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9.曲马多属于第二阶梯中度止痛药物;对乙酰氨基酚属于第一阶梯轻度止痛药物;可待因属于第二阶梯中度止痛药物;吗啡属于第三阶梯重度止痛药物;阿司匹林属于第一阶梯轻度止痛药物。
10.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二级以上医院要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严格考核。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调剂资格。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孕产妇或儿童药物的处方权或调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