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不包括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产生的清理净损益,依据固定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1)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收支。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报废清理产生的处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产生处置净损失的,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2.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按期(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2)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3)取得租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计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作为会计政策变更作追溯调整处理,将变更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换为成本模式。
4.企业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具体分为下列情况:
(1)投资方处置全部的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