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哈佛考试

易哈佛 \ 中级会计职称 \ 《经济法》考前考点小结
《经济法》考前考点小结
浏览次数:
简介(试读内容):

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具体内容

(1)召开时间: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2)出席要求: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表决要求: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按期足额);

(3)申请设立登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