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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哈佛 \ 执业药师(西药) \ 《法规》精编基础考点49条
《法规》精编基础考点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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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2.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①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②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③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④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⑤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

4.第一类医疗器械有外科用手术器械(刀、剪、钳、镊夹、针、钩)、听诊器(无电能)、反光镜、反光灯、医用放大镜、刮痧板(中医用)、橡皮膏、透气胶带、手术衣、手术帽、检查手套、集液袋等。

5.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6.特医食品标志为,颜色为蓝色,应清晰醒目、易于识别,可以按样式等比例变化,但不得变形、变色。

7.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8.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9.有效期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年××月”或者“有效期至××××年××月××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或者“有效期至××××/××/××”等。

10.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药品通用名称,不得分行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