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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2.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4.说明书中的用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用量书写。
5.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出非处方药上市许可申请:①境内已有相同活性成分、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剂型、规格的非处方药上市的药品;②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或者规格,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③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的活性成分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④其他直接申报非处方药上市许可的情形。
6.持有人在实施召回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7.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8.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9.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10.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原则上按照支付标准直接挂网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