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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1+4+2”的医疗保障制度总体改革框架。其中,“1”是力争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2.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3.价格较高或对医保基金影响较大的专利独家药品应当通过谈判方式纳入医保目录。
4.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不包括农药和兽药。
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6.工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发布药品虚假违法广告、涉嫌仿冒他人网站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违法违规网站、无线电台,积极引导行业自律。
7.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8.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一般每年10月举办一次。
9.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10.各省、市已出台的与药品管理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有:《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