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哈佛考试

易哈佛 \ 执业药师(西药) \ 《法规》基础冲刺必备52条
《法规》基础冲刺必备52条
浏览次数:
简介(试读内容):

1.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2.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5.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称为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6.《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7.《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8.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

9.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或者应对突发事件急需的疫苗,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免予批签发。

10.调配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