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包括含有“米非司酮”成分的所有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体内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零售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也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
2.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3.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的中草药,只限于其所在的村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加工成中药制剂。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5.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给予警告或按照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或获知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在12小时内报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同时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报告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对每一事件还应在24小时内按个例事件报告。
7.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论处。
9.在处方调剂中,由药剂人员完成的主要技术环节包括以下6个方面:①收方;②审查处方;③调配处方;④包装与贴标签;⑤核对处方;⑥发药与指导用药。
10.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