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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2.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的仿制,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5.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6.“免疫规划”专用标识为,颜色为宝石蓝。
7.《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法定凭证。
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9.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10.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