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哈佛考试

易哈佛 \ 初级会计职称 \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新编,狂抓高分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新编,狂抓高分
浏览次数:
简介(试读内容):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对“境内”的理解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特定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1)质量标准会计核算健全;(2)数量标准:年销售额达标。

一般纳税人(必须认定)

工业企业:从之前的年销售额50万调到为年销售额500

商业企业:从之前的年销售额80万调到为年销售额500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

二、票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