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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对“境内”的理解 |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特定的纳税人 |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
(二)纳税人的分类
一般纳税人认定双标准:(1)质量标准:会计核算健全;(2)数量标准:年销售额达标。
一般纳税人(必须认定) | 工业企业:从之前的年销售额50万调到为年销售额500万 商业企业:从之前的年销售额80万调到为年销售额500万 |
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 |
二、票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