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简介(试读内容):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而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论处。
3.在销售前必须经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的是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4.导致永久的人体残伤或者器官功能损伤的药品不良反应属于严重不良反应。
5.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是麦角酸。
6.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内容应该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规定。
7.某药品与其他药品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应列在【药物相互作用】。
8.属于登记事项变更的是法定代表人变更。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批准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的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检查项目中严重缺陷项目的数量是8项。
易哈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