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简介(试读内容):
1.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
3.用作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指南性标志应为绿色专有标识。
4.能在零售药店销售,但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的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
5.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6.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7.药品零售企业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8.《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提出变更申请应在变更起几个工作日内30日。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方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上的丁药品电商,未经戊药品电商的同意,采用技术手段在戊的药品销售页面插入链接,强制跳转至丁的产品展示页面。丁的行为属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10.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发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