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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药品生产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属于混淆行为。
2.某药品与其他药品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应列在【药物相互作用】。
3.结果由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药品质量检验公告的检验属于抽查检验。
4.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为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
5.对用量小、临床必需、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可通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6.仿制药注册申请批准后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的注册申请属于补充申请。
7.负责非处方药目录遴选的部门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9.药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所在地拟发布药品广告的要求是由发布地省级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10.非处方药红色专有标识图案用于甲类非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