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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某县药品经营企业对本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可以是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根据《药品管理法》要求,未强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执行的是药品内在质量检验制度。
3.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机关是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4.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的部门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对老人、儿童、肝肾功能异常患者等加强监测属于严格控制特殊人群给药。
6.因药品缺陷向患者赔偿属于民事责任。
7.导致永久的人体残伤或者器官功能损伤的药品不良反应属于严重不良反应。
8.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时,同一通用名称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10.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属于特殊使用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