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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3.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4.采购合格的药品是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首要环节,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在采购中加强计划性,确保药品质量,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的相关规定。
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省级辅助用药目录基础上,增加本医疗机构上报的辅助用药品种,形成本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目录。
6.非首次进口药材,应当按照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直接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7.《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
8.自2016年3月17日发布公告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开展中药材GAP认证工作,不再受理相关申请。将继续做好取消认证后中药材GAP的监督实施工作,对中药材GAP实施备案管理。
9.GAP要求中药材生产企业应运用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控手段,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0.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