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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权利能力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
2.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3.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4.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8.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9.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10.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