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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背书特别规定: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和期后背书。
(1)条件背书是指背书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是指票据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此时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5.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6.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