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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药品广告中应显著标明的内容包括广告批准文号。
2.应经单独论证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的是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的独家生产品种。
3.可以零售的是第二类精神药品。
4.应当慎重经验用药的是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
5.药品验收时,对于相关证明文件不全或内容与到货药品不符的,应当交予质量管理部门。
6.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7.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的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8.生产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药品GMP条件。
9.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一般的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
10.在药品零售配送活动中,加贴在包装物外部、记载着药品配送信息的标签是寄递配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