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简介(试读内容):
1.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2.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3.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
4.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相似标识属于混淆行为。
5.药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6.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是司可巴比妥。
7.根据药品管理法规,负责境外药品上市后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主体是境外持有人。
8.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国家对风险程度较低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10.境外生产的化学药品的批准文号格式是国药准字HJ+4位年号+4位顺序号。
易哈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