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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2.基地选址范围内,企业需要完成的中药材种植或养殖的要求是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中药材种植。
3.根据药品零售的经营行为管理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零售时,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品种应计量准确,不得超出规定的剂量零售。
4.根据药品零售的经营行为管理要求,药学服务人员应当确认个人消费者为成年人,不确定时可查验个人消费者身份证信息,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的是第二类精神药品。
5.负责拟定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规等规划的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6.在标签或说明书印制时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药品通用名称。
7.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保障。经营者提供信息的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信息的义务、真实标记的义务、出具凭证的义务,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是真情知悉权。
8.我国生产和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是γ-羟丁酸。
9.药品商品名称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单字面积的二分之一。
10.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多家生产的,未获得保护的企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的期限是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