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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2.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的主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3.药用植物、动物、矿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是中药材。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5.欲查询某药品是否需要进行皮内敏感试验内容,在药品说明书中可查询注意事项。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自建药品销售网站中,通过技术手段产生不真实的用户好评进行“炒信”。丙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和虚假交易行为。
7.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批发药品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销售药品行为严格执行药品GSP。
8.属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项目是制剂室负责人变更。
9.负责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的部门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申请换发新证的时间应在届满前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