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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巧记巧背高频备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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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3种形式:

(1)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银行汇票是基础关系付款方(买方)申请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在我国,本票限于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由银行出票,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4.票据权利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5.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才会丧失;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才会丧失。

6.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