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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高分逆袭精选考点【备考小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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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某些事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