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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精选提分超重要小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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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2.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2)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或者有关联关系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

3.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4.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报告、材料、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6.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7.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