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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40条基础常考重点【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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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试读内容):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因欺诈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定代理特有的终止原因。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不包括航空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6.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7.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