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哈佛考试

易哈佛 \ 注册会计师(CPA) \ 《税法》高频考点归纳【学习点拨】
《税法》高频考点归纳【学习点拨】
浏览次数:
简介(试读内容):

1.税法作为强制性规范,不允许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默契,变动法定的纳税义务。

2.对于在税收协定各条款中经常出现的基本用语的定义,必须经缔约国各方协议,在协定内容中引入专门条款加以明确,以保证对协定的正确理解和执行。对未定义的用语,按照各国税法的规定来解释。

3.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4.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5.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为本单位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均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7.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的情形。

8.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